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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将房产回赠父亲后离婚 前夫:房子也有我一份
2011-9-8 11:29:08  作者:  阅读数:  网友评论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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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与两名被告两年前本是一家人,原告叫张峰,被告是他的前妻和前岳父。

  1997年,王芳与张峰结婚,双方在法庭上均证实,婚后一年开始,两人就常发生纠纷,感情不好。到2007年前后,矛盾升级甚至影响到了双方的父母。

  2005年,王芳的父亲王洪民所在单位在经开区一小区进行团购房,王洪民认购了一套建面152.68平方米的房屋。当年7月1日到2006年8月,先后五次交纳了购房款234770元,并交纳了五通费和大修基金以及契税。其所在单位也直接支付了福利补贴10万元。

  2006年8月,王洪民采取口头赠与的方式,将这套房屋50%的产权赠与女儿王芳。并且在与开发商签订《商品房买卖》合同时,将口头赠与变成现实,合同买受人一栏中,除王洪民的名字外,还写上了王芳的名字。

  但在2008年10月17日,王芳和王洪民又达成协议,王芳将这套房屋属于自己名下的产权份额,赠与王洪民。同日,王芳出具《申请赠与权屋转移变更具结保证书》,同时父女俩在经开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,将王芳的一半产权变为王洪民所有。

  2009年8月份,王芳与张峰经过南岸法院判决离婚,在庭上,双方对婚姻期间的财权分割进行了约定,另案起诉。离婚案结果出来后不久,张峰将王芳和王洪民告上南岸法院,其在起诉书中提出,他是在2009年的1月6日,才知道王芳将其名下的50%产权无偿赠与了其父王洪民。

  张峰认为,王芳名下的产权属夫妻二人共同财产,王芳私自将这部分产权赠与父亲的行为无效。经南岸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结论,如今这套房屋价值91.5万元。他向法院请求判决王芳的赠与行为无效,并要求王芳和王洪民赔偿320250元。

  南岸法院5日才宣判的这个官司有点复杂:一套房屋其中的一半产权,在王洪民、王芳这对父女间来回赠与了两次。王芳离婚后,前夫张峰认为,父女间互相赠与的这一半产权里,也应有他的一半。

  判决结果是张峰败诉。该案也是南岸法院自婚姻法司法解释(三)出台以来,首个依据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判决的案例。

  未得到前夫出资证据

  判决:驳回请求

  受理此案后,南岸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。王洪民虽86岁高龄,但坚持自己出庭。他在庭上称,因为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,膝下又只有王芳一个女儿,如果过世后女儿再继承房屋,可能会产生一笔费用,因此决定购房后就直接将房屋的一半赠与女儿,在房产证上加上女儿名字。

  他还表示,女儿与女婿关系一直不好,左邻右舍都清楚,自己不可能将房屋赠与他们夫妻二人。

  庭审中,张峰提出,他与王芳曾将自己的房屋变卖,交了17万元给王洪民作购房款。但王芳和王洪民均否认有此事。法官要求张峰出示付款17万元的证据时,张峰无证据出示。法官分析认为,17万元不是小数目,张峰不可能将17万现金交与86岁高龄的王洪民。而如果通过银行转账方式,应该能保留下证据。

  所以对于张峰这条理由,法院没有采纳。

  在审理“王芳赠与父亲房产是否有效”这一焦点问题时,法官认为,本案出现了两次赠与行为,必须先弄清第一次赠与的具体情况。

  法官认为,首先,第一次赠与是父亲赠与女儿50%房产。王洪民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,有权将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无偿赠与女儿。通过证人以及王洪民本人当庭陈述,均能证明王洪民将房屋的一半产权,赠与给了女儿王芳一个人,并非赠与女儿和女婿夫妻二人。因此,这部分财产应属受赠人王芳个人财产。

  而反过来,王芳是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人,当然有权对此进行处置。也就是说,王芳完全可将房屋这50%的产权,又回赠给父亲王洪民,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。

  本月5日,法院依据最新出台的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七条的规定,最终作出判决,驳回了张峰的所有诉讼请求。

  得知败诉结果后,张峰拒绝了法官提出为他做“判后答疑”的想法,明确表示将上诉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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